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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母亲争取抚养权从哪里着手

  在抚育权存在争论,无法协商一致的景象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以下简称《子女抚育定见》)中的规则,判由女方抚育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日子;(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的; (3)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环境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6)两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但子女独自随外祖父母日子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动要求与母亲日子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夺子女的抚育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预备依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损失生育才能的确诊证明; (3)子女长时刻随其日子,对子女的日子及教育倾慕重视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状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的确诊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优待等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独自日子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才能协助照料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日子的证明(一般法庭会独自问询);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才能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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